太平洋直购网案维持原判 陈有西:是个错判(16)
解除精彩公司冻结的11.4亿现金及时发回客户保证金申请书
申请人:唐庆南 男1967年生,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董事长,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原判案号:(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
根据南昌市中级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第17页,“公安机关冻结涉案款项人民币1147767219.31元,港币59000元,基金200万元,广州精彩公司房产一处安泰大厦1到24层及地下室。”同时对我的个人财产判决没收和罚金4000万元。据此:1)上述11.4亿公司资金属于公司所有,实际是676万网上购物的客户的合法保证金;2)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使不改判我无罪,该笔资产也不可以被法院判决追缴;3)该资金全部是合法的客户资金,即使按照公安检察法院理解也不是被告人财产,应当及时发还。4)该案的长期扣押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导致很多合法网购户家庭经济极度困难,已经多次群访,为社会稳定计,也不宜长期扣押,给南昌当局增加压力。因此,现申请二审法院,通知公安机关立即解除冻结,按原账户退还各客户。
特此申请,请即合议照准为感。
此致
江西省高级法院
申请人:唐庆南
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唐庆南 男1967年生,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董事长,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原判案号:(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
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太平洋直购网被控传销案,南昌中级法院已经于8月30日作出(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我有期情形10年罚金4000万。
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错误、基本定性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本人坚决不服,已经向贵院提起上诉。鉴于本案六被告全部不服上诉,全部作无罪辩护,江西公检法和政法委原集体研究不构成犯罪书面答复本公司撤销案件,现系无任何新事实的重新立案判刑,各方争议大,法律性质复杂,我们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又是全国首例电子商务被控传销案,涉及676万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特此申请
此致
江西省高级法院
申请人:唐庆南
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