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十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盘点一览(3)
2017年12月,广西非法集资第一案-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性质:
民间借贷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方式:
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集资
案情:
此案为广西省至今涉案金额、涉案人数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柳州正菱集团曾是广西“百强企业”之一,业务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建材、物流、房地产等多个领域。正菱集团负责人廖荣纳2009年登上胡润百富榜,为柳州唯一入围百富榜的民营企业家,被称为“柳州首富”。
2014年5月27日柳州警方发布通告称,发现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已介入调查,并通过媒体发布通知,要求与其有集资关系者速到警方登记。据了解,柳州正菱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约2000人,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等人,利用正菱集团子公司正菱担保公司、未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广西廖氏宗亲联谊会互助基金会”、广西客家商会及廖荣纳任职的柳州客家商会等平台,通过与出借方签订贷款协议、“互助合作协议”等方式,以每月支付1%至10%不等的利息承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单位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资金。
处罚:
2017年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某纳、叶某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二审维持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正菱集团罚金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廖某纳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责令正菱集团、苏某华分别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对苏某华等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点评:
在此类通过老乡会、互助会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应该注意要排除与借款人有特定关系的借款人,不能将参与集资的亲友、老乡也应视作“社会不特定对象”的一部分和成员。
2017年12月,广州昔日最大P2P-盛融在线涉嫌非法吸存案一审判决
性质:
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方式:
利用P2P平台“盛融在线”公开宣传,虚构融资方,自融资金、吸收公众存款投资高风险行业投入房地产、借贷等领域
案情:
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盛融在线控制人刘志军、李某君在未取得国家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管理的志科公司架设的“盛融在线”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注册会员、充值投资标的项目等方式,采取高息(约年利息20%)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社会民众等大量不特定对象的款项,并投入了房地产、借贷等高风险行业,自2015年起致使大量民众投入的款项未能返还。经审计,志科公司通过“盛融在线”网贷平台吸收的款项达23亿余元。
处罚:
2017年12月14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二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志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慧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两被告人退赔,并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
点评:
P2P平台应该严格遵循业务本质-信息中介,项目一一对应,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动用投资者的资金,不能超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不能变成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更不能变成自融自投,这是监管层反复强调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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