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神的傲娇与狂妄:在违法违规面前为啥总能有恃无恐?(5)
官司输了:超范围违规直销竟信心十足?
实际上,太阳神的“甩锅”行为不仅仅体现在经销商身上,对消费者的做法也如出一辙。
2013年消费者牛女士从太阳神经销商马明经营的太阳神养生馆宁夏吴忠专卖店购买了武汉国灸公司生产的、太阳神公司经销的镇痛灸产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神经损伤后遗症等症状。牛女士遂将武汉国灸公司、太阳神公司和经销商马明一同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太阳神公司等三名被告向牛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共1.8万元。随后太阳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底,这场产品责任纠纷再次引发了社会关注。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称,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阳神和太阳神经销商马某共同赔偿消费者牛女士1.8万元。

对此,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对于产品的质量,我们是十分有信心的,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太阳神也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判决结果。”
字里行间无不透露出这位负责人心里的不服与无奈,但是法院的判决又不得不照办。既然对产品十分有信心,又为何消费者使用后就出现了皮肤过敏、神经损伤后遗症等症状,难道又是法院的“误判”?
更为戏剧性的是,太阳神公司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其第一条理由竟然又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针对此案,第一直销网又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该案中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灸公司”)与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竟然没有丝毫的关系。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武汉国灸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付金龙,企业法人股东为武汉博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及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太阳灸镇痛灸并非太阳神公司生产。但法院审理认为,马明提交的运输清单与商务手册中,分别盖有太阳神公司销售事业部发票专用章,和记载太阳神公司对其经销产品并非只采取授权经销模式,还采取直销及其他经销模式,能充分证实马明与太阳神之间存在经销合作关系。
同时,第一直销网在查阅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官网时发现,太阳神被核准销售的直销产品有1类28种,但“太阳灸镇痛灸”并不在商务部核准销售的直销产品中。
那么问题又来了,太阳神是不是又涉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违规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呢?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指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形式销售的产品,必须报商务部批准公示并备案。也就是说,如有产品在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系统查询不到,就说明这样的产品没有在商务部审批备案,就不属于直销产品,就不能通过直销形式销售,否则就是违法违规。
同时,在商务部2016年9月21日发布的《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中明确指出,直销产品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除此之外,直销企业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母公司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对控股公司,前者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应当占后者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
所以,内参大叔实在搞不懂,产品既不是自己生产的,又不是备案的直销产品,太阳神哪里来的那么多自信?按照太阳神的说法,法院的判决是错的、媒体的报道是错的、消费者是错的、经销商也是错的,敢情只有太阳神是清白的?
结语:少一点傲娇和狂妄,多一点真诚
我们不得不承认,太阳神曾经是中国直销业为数不多的直销模式探索者与创新者,也曾经是很多保健品企业的典范。但是近几年太阳神不仅因涉传等违规问题屡上“黑榜”,而且遇到问题从不主动承担责任、只知道推诿的傲慢态度,实在令人寒心。
太阳神作为一家还算有实力、有潜力的直销企业,内参大叔希望公司不要再给自己招黑,多一点为消费者谋福祉,少一点为自己辩解,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傲娇和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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