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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神的傲娇与狂妄:在违法违规面前为啥总能有恃无恐?

编辑:龙冬冬来源:第一直销网 2017-09-01 22:52围观:

  近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太阳神传销案”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建成等11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太阳神的涉传黑历史不少,其“招牌”也多次被非法分子冒充,导致企业形象大打折扣。但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一旦出现问题,太阳神不仅不先从自身找原因,反而屡屡推卸责任,这种一出事就“甩锅”的态度令人实在是无法苟同。

  太阳神传销案:声称法院判决有误?

 

  这份太阳神传销案的判决书一经发布,很快引起了诸多媒体的报道。第一直销网也进行了关注。随后,太阳神相关负责人致电本网,竟表示本网的内容有误,并声称这起传销案与太阳神公司无关,该团伙只是打着太阳神的幌子搞传销,还一再强调是“法院的判决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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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经第一直销网仔细查询,在法院发布的判决书中很明确地表示: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建成(店长)、覃正财(家长)、李子强(家长)、卢玉票(家长)、黄群津(家长)、梁凤清(家长)、封承钊(家长)、陈桂银(家长)、张世华(家长)、廖小飞(家长)及郑某、何某3(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加入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成等人以获得提成、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太阳神公司的产品或发展下线,将组织成员按照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的数量划分为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组成了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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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中的描述是被告人周建成等人自2015年开始先后“加入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随后便以获得提成、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太阳神公司的产品或发展下线,最终组成了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组织。因此,不难看出周建成等人并非是“加入一个打着太阳神旗号的传销组织”。所以,本判决书肯定的阐述了被告人的身份就是太阳神的经销商。 

  一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既然是太阳神的经销商被判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称之为“太阳神传销案”应该是无可非议的。如果经销商一旦犯案,直销企业就撇清关系,称对方是打着公司旗号搞传销,把自己摆在受害人的位置上,那直销企业就可以有恃无恐了,反正只要一出事就用“打着公司幌子”来挡刀。

  照这种逻辑,《直销管理条例》在他们眼里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了?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对此,上述业内资深人士进一步表示,就本次法院的判决来看,太阳神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但也不能说明太阳神完全没有责任。最起码在培训管理直销队伍的过程中,太阳神是失职的。同时,传销人员就这样明目张胆的混进公司,大肆地拉人头发展下线,企业、系统领导和团队是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对于经销商涉嫌传销一事,公司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那就是严重失职;如果知情那就是默许,甚至就是包庇和纵容经销商搞传销。

  再者,如果太阳神对法院的判决有什么异议,应该与法院沟通,该上诉就上诉,该走程序走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判决书确实有误,法院是可以通过裁定来更正错误的。

  而上述负责人在与本网沟通过程中表示,太阳神正在跟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几天后会发声明证实周建成等人是打着“太阳神”的幌子搞传销。但是,时隔半个月之久,第一直销网查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以及太阳神官网,均未发现有相关的声明。而判决书也没有显示有任何改动的地方。

  那么,法院真的是误判吗?太阳神与法院的沟通结果到底如何呢?太阳神与本网的沟通又是否有诚意?其实,这些问题的答案已经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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