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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立方:背后污点重重、多次被工商依法处罚(4)

编辑:凌风来源:微友打假团 2016-10-19 11:56围观:

  以下是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泉立方】广告宣传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调查结果公示内容。

  广告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16]384号

 

  当事人:广州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325299C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3年09日 营业期限:2015年03年09号至长期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本义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其公司网站www.quanlifang.net网页宣传上宣称该公司泉立方纳米超浓缩洗衣片与传统洗衣粉、肥皂、洗衣液的对比,其中有“首创纳米清洗技术,针对多种污渍。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及“洁净如影随形,首创纳米清洗技术,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杀菌除螨率更是高达99%”等文字。 当事人在其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准确性,且未表明出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9月02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公示网址:http://gsxt.gzaic.gov.cn/aiccips/GSpublicity/cipPenaltuInfoDetails.html?penaltyInfoNo=9F9D421D-E4A4-8E9A-CCAF-FC21F4F84B72&regOrg=440111&entNo=440111111022015030500226&caseID=9F9D421D-E4A4-8E9A-CCAF-FC21F4F84B72&key302=cf4fc4b355&expire302=147662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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