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保健食品不能拿病说事是一种消费保护
6月5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广告发布提示公告。其中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也不能和药品进行比较,还需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6月9日《太原晚报》)
多年以来,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欺诈和虚假宣传屡禁不止,已成为一大社会顽疾。由于许多消费者对保健品知识知之甚少,辨别能力较弱,加之,一些不法商家的虚假、夸大宣传“铺天盖地”,致使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深受其害。可以说,保健品市场乱象,一直饱受诟病。
为整治“乱象丛生”的保健品市场,早在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就联合部署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在历时一年半的整治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案件5.8万余件,货值33.2亿元。同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共公布了4批34起典型案件,近期又联合公安部公布了8起重大案件,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截至3月1日,共立案4865件,案值达到51.7亿元。可以说,整治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但笔者以为,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仅靠“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等“短效举措”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跟进“长效机制”。除了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宣传专项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之外,在包装上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治疗疾病”,无疑是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一个好办法,这既有效地避免不法商家欺诈、虚假宣传,又向消费者普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治疗疾病”等健康知识,提升消费者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力、抵制力和免疫力,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理性消费。同时,这也是一种“消费保护”。
俗话说:“食品安全大于天。”因此,笔者衷心希望相关监管部门不妨从保健食品不能“拿病说事”入手,提高保健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有效治理“保健品市场乱象”,守护好保健食品安全,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从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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