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达2.8亿元 “兴中天”特大网络传销案一名骨干人员被公诉
8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网络传销案,被告人窦某某经人介绍加入“兴中天”网络传销组织,通过微信宣传、当面介绍等方式,大肆发展“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
2017年2月份到7月份,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复制“善心汇”经营模式,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方式发展会员,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开展传销活动。

“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要求参加者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注册成为会员,每个身份证号码可以注册两个账号,注册成功后向上线购买激活码激活账号,然后购买排单币进行排单交易,排单一次可收到总投资额20%的回报,即静态收益;同时,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动态收益,即获得直接推荐的第一代下线投资额的6%,第三代下线投资额的4%,第五代下线投资额的2%。
2017年3月份,被告人窦某某经其上线会员马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新密市曲梁镇注册成为“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后又利用其家人信息注册4个账号,通过微信宣传、当面介绍等方式,大肆发展“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
经鉴定,被告人窦某某所在层级为第10层,下线层级数共41层,合计下线账号数13547个,已激活下线账号数为12840个,其本人及其控制账号的直接下线账户数为81个(其中14个账户存在重名,实为74人),获利金额为336500元,涉案金额为282986000元。
被告人窦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退赃20万元。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注册“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会员,通过当面介绍、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从一代、三代、五代下线的投资额获取推荐奖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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