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愿连锁销售”为名在南宁开展传销活动 90后传销老总获刑
7月1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李某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3年、2014年起,被告人李某虎、王某珍先后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资本运作”、“自愿连锁销售”组织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至案发时止,该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级,体系成员达30人以上。被告人李某虎、王某珍在传销体系中均是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伞下团队,上传下达,参加会议进行下线管理,参与召集新晋升老总级别的“老总复制会”对其进行复制培训,同时积极发展下线;负责安排伞下人员对团队的培训、能力、学习、过滤、付出等进行管理,为新申购加入“消费投资”传销活动的人员办理申购手续,将伞下人员交上来的申购款汇总、核算后作为工资发放给传销人员等。
被告人李某虎、王某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分别于2019年2月8日、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宣判后,李某虎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其虽参与过传销活动,但不是组织、领导者,未上总;其和体系的传销人员犯罪情节基本相同,但原判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其量刑过重;其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应从轻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并具有关联性。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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