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元”特大传销主犯兰新民获刑8年半,罚金300万,二审维持原判!
别看今天搞传销闹得欢,最后都是拉清单!曾经搞的全国火爆的"亚元文旅"简称“亚元”的发起人兰新民等一帮骨干们判刑了,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利箭在出击从江苏盐城是中级人民法院5月19日公布的二审裁定书中获悉:


兰新民 男,亚元传销组织负责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康,男,亚元传销组织行政负责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罗某,女,亚元传销组织财务负责人,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任某杰,男,新余惠民谷亚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高某龙,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王某娟,女,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7年1月兰新民 在网络上设立了亚元交易平台,服务器在阿里云,组建传销组织。2017年12月份,亚元交易平台改名为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该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行亚元(文旅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按照个人业绩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县分公司、市分公司、省分公司六个等级,并设置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奖金,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该平台共有317790个会员账号,最大层级数为164级,吸收会员资金人民币20多亿元。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述如下:
1,兰新民 创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负责亚元传销组织的全面工作,成立移动云信(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惠民谷公司、广西亚元公司、深圳亚元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分公司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并组织召开宣传会议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
2,李某康于2017年4月至亚元传销组织工作,担任行政负责人,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处理老会员相关事宜、邀请嘉宾并组织人员参加亚元集团年会、参加筹备在山西运城召开亚元交易系统PC端启动仪式、请托他人删除反映亚元涉嫌传销的网帖、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言,将银行卡出借给亚元集团收取相关费用、对亚元集团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将自己的亚元积分卖给下线、为王某某等会员报单并收取会员费用2300多万元。自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28日,其在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共发展会员313632个,吸收会员资金20多亿元。李某康从中获利50万元。
3,罗某在亚元传销组织担任财务负责人,控制亚元集团的银行账户,其负责管理刘某等人报单、提现审核工作,并将会员提现的表格导出后整理成工商银行固定格式并转款。
4,沈某受兰新民指派,管理亚元传销组织的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相关通知、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管理群中对传销组织有反面影响的人员、帮助解决群中会员反馈的问题等。被告人沈某身为省级分公司会员,其直推发展下线会员11层384个账号,在亚元交易平台中显示“沈某”账号下线会员共计12层1754个账号,通过将积分转卖和在平台提现非法获利130万多元。
5,任某杰于2017年10月份担任新余惠民谷亚元物联网某公司运营部经理,其主要负责维护亚元传销组织公众号、建立微信群帮助会员报单、处理平台技术问题等事宜。被告人任某杰从中获利4.8万元。
兰新民 、李某康、罗某、沈某、任某杰组织、领导经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传销活动犯罪,其中被告人兰新民 创建设立亚元交易平台,负责该传销组织的全面工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康于2017年4月至该传销组织工作,担任该传销组织的行政负责人,负责该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在其任职期间,该传销组织发展会员人数达三十余万,吸收会员金额高达二十多亿,其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
罗某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财务负责人,管理会员报单、提现审核、会员转款等工作,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
沈某受兰新民指派从事该传销组织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同时作为省级分公司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人数达三百余人,获利130万多元,行为积极,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
任某杰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技术维护工作,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罗某、沈某、任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退出的数额,从轻处罚。
高某龙、王某娟明知 兰新民 等人是因犯罪受到通缉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原判决如下:
一、兰新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二、李某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三、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四、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五、任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六、高某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七、王某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八、已被盐城市公安局扣押的赃款1.3亿多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九、在案冻结的违法资金及其孳息,予以没收;在案查封、冻结的房产、公司股权中属于非法所得的部分,依法处置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对各被告人的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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