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文:废止《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总局令第9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告。其中,《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属于被予以废止的6部规章之一。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首次进行了修改并实行到现在。
关于废止的原因,资深品牌营销专家、美共体创始人张兵武教授告诉《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一方面,现在的企业宣传、市场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规定,已涵盖在2015年颁布的新《广告法》条例中;另一方面,《化妆品广告管理方法》中的条文与现行的一些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相冲突,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才予以了废除。“总的说来,是因为现行新《广告法》更为完善和严谨,且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到位,而对企业而言,仍然以新《广告法》为准就好。”张兵武总结道。

记者注意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示上,写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对此,记者咨询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他解释,在“放管服”的政策下,国家相关部门废止了《化妆品广告管理方法》其实某种程度也是在激活市场主体,对企业来说是减少了约束,方便经营。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赵乾也告诉记者,“放管服”概念是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现在,国家正在简政放权,不论是政府工作报告还是总理的讲话,都在提倡要尽量砍掉那些阻碍市场主体和民众生产生活便利的法规或部门规章。”
他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属于直接跟市场主体打交道的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死,所以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政理念对市场影响很大。“如果之前制定的规章与上位法或现行法律法规与‘简政放权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相抵触,那么就要对这些规章进行清理,合适的继续保留,不合适的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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