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出通知,重申和明确各地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过程中出现的许可审批、许可审查及证书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统一工作规范。

《通知》明确,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以及仅以出口为目的的出口加工区外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名称作为申请人的名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对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行政许可机关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将相关审查材料通报外设仓库所在地监管部门,由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明确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未包含的食品品种,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审查。
关于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通知》指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按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做出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待许可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重新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可沿用原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获证食品生产者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通知》还指出,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在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如果不是同时换发,后换证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变更进行申请,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首次发放的“SC”编号证书一致;
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各地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应当采集食品生产者执行标准有关信息,并纳入许可管理系统和许可档案中妥善保存,但在其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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