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湖南首案1日立案 海清遭起诉

“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关节痛、就用谷比利”……这是艺人海清代言的谷比利R禾润片的广告语。看到该广告后,湖南30岁的刘先生在一号店网络商城为父亲购买了数盒“谷比利”,但发现该产品并未达到实际疗效。
在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之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高接收此案,今天上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为该案办理了立案手续,将谷比利R禾润片的生产者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其代言人黄怡(海清)同时列为被告。
“我接到这个案子是在8月份,选在今天立案也是赶巧。”刘高称。“明星代言人对消费者影响非常大。我的当事人称,自己也是基于对海清的信任购买了该产品。”根据新《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
经何先生查询得知,谷比利R禾润片只是保健品,国家食药监总局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增强免疫力”,并不具备预防、缓解或治疗骨痛关节痛的功能。“这也涉及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今年出台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刘高介绍。
对于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刘高律师也解释道,由于海清该代言广告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而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如果该广告不再使用,海清无需承担责任;而如果该广告继续使用,代言人海清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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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外,新《广告法》还进行了一系列严格规定,比如:
①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③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④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⑥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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