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企与监管部门博弈 是否取消保健食品审批(2)
编辑:凌风来源:未知 2014-04-10 20:39围观: 次
灰色路径遭“围剿”
前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NBTY之所以积极组织并联名写建议信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一系列严打行动不无关系。
2013年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对声称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上述产品。”
这项规定显然会彻底堵塞自然之宝等类似产品的灰色进口途径。
中信证券(11.27, 0.36, 3.30%)分析报告指出,该规定如果正式实行,则意味着特殊剂型产品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但该公告目前尚未正式推出,也侧面说明相关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尚未结束。
与此同时,保健食品以普通食品名义进口销售也已经引起了部分海关部门的警觉。早在2012年10月,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关于进口特殊剂型(指胶囊、片剂及口服液类食品)相关工作的通知 》指出,《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是针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的国家标准,因此未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特殊剂型食品(有产品标准的除外)应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进口这类产品时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材料。
2014年1月,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进口特殊剂型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以普通食品名义进口的特殊剂型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北京口岸国检机构按将照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报检时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北京口岸国检机构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地区以普通食品名义进口的特殊剂型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
不过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广东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管规定并不是全国统一的监管要求,这使得进口胶囊类“食品”还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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