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非法集资案宣判 一审7人领刑并处罚金
8月21日,“为多”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宁乡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詹某保等7人犯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5万元不等。
2015年年底,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廖某武3人各自使用化名,在浙江衢州、湖南湘潭、长沙、宁乡等地筹划成立“为多贸易公司”,虚假宣传是广东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或经销商。从广东为多公司以每380元瓶的价格采购“荔枝白兰地酒”,采取高端包装,定价6800元,以每瓶5000元卖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寄存代售,每月领取投资额的2%作为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被告人廖某武、詹某保、韩某城在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14日,在宁乡共吸收124名投资者投资,集资数额达982万元。在湘潭,吸收投资402万元。
2016年5月,湖南为多贸易公司宁乡分公司、白马桥分公司相继成立,被告人詹某保安排被告人罗某元作为“为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具体经营,但对外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广东为多公司实施股权收购洽谈、购买为多荔枝酒、业务考察等行为;对内在宁乡分公司开张或大型活动策划组织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业务员、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投资。同时期,以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为主的策划人与被告人何某亮约定,由何某亮为主,垫资投资为多宁乡分公司,采取相同的虚假宣传内容对外吸收存款。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多宁乡分公司(含白马桥分公司)吸收有票据或投资合同的投资人258名,合计投资金额达2553.5万元。
被告人陈某凯、彭某于2016年6月进入湖南为多宁乡分公司担当业务员,在明知公司没有金融部门资质的情况下,仍在宁乡投放宣传单诱惑投资者到公司了解情况,主动和有意向的人员宣传、讲解,以诱惑其投资。
2017年3月,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谢某武、何某亮等人携款逃跑,被告人罗某元出面接手宁乡分公司继续运营。被告人谢某明仍采取相同方式继续吸收公众存款,并采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到期本金和高息,进行拆东墙补西墙式滚动集资。2017年10月,被告人谢某明逃跑,被告人罗某元无法维持上述经营模式,11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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