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走关系”就能进公办学校?小心诈骗陷阱!
个体户韦某谎称自己认识市领导,只要交钱就能帮忙办理不符合地段的学生就读玉林城区学校,把骗来的钱用在了还债和生意周转上。近日,玉林市中院对该起诈骗案进行终审宣判,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个体户韦某做生意多年,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不少外债,急需生意周转的韦某动了歪心思,谎称自己认识市领导,有能力帮忙办理不符合地段的学生就读玉林城区学校,办不成就全额退款。朋友文某出于对韦某的信任,将此事告诉了亲戚朋友涂某、李某、张某等人。涂某、李某、张某等人纷纷交钱给文某,文某再用微信转账给韦某,让其帮忙办理入学手续事宜。
2018年6月至8月间,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韦某以办理入学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涂某、李某、张某等35名家长的财产,金额最低5000元,最高30000元,共计人民币470000元。韦某收到钱后并没有拿去办理入学事宜,而是将钱用在了还债和生意周转上。
转眼到了开学的日子,文某发现办理入学的事情还没有下落,遂催促韦某退钱,韦某于2018年8月31日至9月16日间,陆续退回21万元给文某。2018年11月7日,受害人涂某到福绵派出所报案称,被人以办理小孩进小学读书的名义诈骗8000元。福绵派出所民警经侦查后认为,个体户韦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8年12月2日12时许,在玉州区人民西路某信用社门口将韦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及其家属于2019年2月21日,将余款26万元退回给文某等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福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韦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韦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市中院。日前,玉林市中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每年入学期间都是针对家长、学生的各种骗局高发期,法官提醒各位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和甄别能力,在孩子入学时,按照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前准备好各项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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