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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惠多名传销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起诉

编辑:左林燕来源:鉴骗 2019-07-04 09:02围观:

  鉴骗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山东省沂水县的李某某、于某某等人因为参加“云联惠”传销,积极发展下线,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警方抓获。近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于某某等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李某甲、李某乙不予起诉案

  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自2017年7月份以来以沂水县政务大厅北“云联车房”为据点利用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要求会员缴纳会费或扣除相应积分获取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发展人员消费指数作为计酬依据,通过微信网络传播以及线下推广二维码等途径迅速传播宣传壮大。

  至案发,被李某甲使用其丈夫赵某甲、女儿赵某乙、母亲张某某等信息注册云联惠会员,发展下线100人,获取非法所得1.4万余元,被李某甲到案后,主动缴纳非法所得5000元。

   李某乙发展下线会员达127人;另外李某乙利用其家属武某某,子女身份证注册三个账户,共获取非法所得16.2万余元,李某乙到案后,其家属为其缴纳非法所得2万元。

  经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甲、 李某乙加入云联惠传销组织,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系云联惠传销组织发展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6月14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于某某不予起诉案

  2016年5月4日,于某某在受王某某、田某某等人蛊惑后于加入“云联惠”组织,并在沂水县利用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要求会员缴纳会费或扣除相应积分获取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发展人员消赞指数作为计酬依据,通过微信网络传播以及线下推广二维码等途径迅速传播宣传壮大发展会员。

  至案发,于某某发展下线会员239人,获取非法所得2739.92元,于某某到案后主动缴纳收益非法所得。 

  经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于某某加入云联惠传销组织,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系云联惠传销组织发展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6月14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牛某某不予起诉案

  2017年7月15日,牛某某加入云联惠组织后,在沂水县利用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要求会员缴纳会赞或扣除相应积分获取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发展人员消费指数作为计酬依据,通过微信网络传播以及线下推广二维码等途径迅速传播宣传壮大发展会员。

  至案发,牛某某使用其女儿以及其妻子、沂水某合作社、沂水某公司等信息注册5个账户,发展下线形成40人,获取非法所得7万余元,到案后,牛某某主动缴纳非法所得2万元。 

  经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加入云联惠传销组织,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系云联惠传销组织发展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6月14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不予起诉案

  2016年5月8日,李某某在受田某某等人蛊惑后加入“云联惠”组织,并在沂水县利用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要求会员缴纳会费或扣除相应积分获取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发展人员消赞指数作为计酬依据,通过微信网络传播以及线下推广二维码等途径迅速传播宣传壮大发展会员。

  至案发,李某某发展下线会员149人,获取非法所得1万余元,另外李某某使用袁某某信息注册云联惠账户获取非法所得50000余元,李某某到案后缴纳非法所得近3万元。 

  经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加入云联惠传销组织,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系云联惠传销组织发展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6月14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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