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微信交易时得留个心眼

现如今,微信已经是大家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除了聊天以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做生意、借钱、达成协议等。5月14日,仙居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微信上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
郭某在仙居经营一家布料店,眼看微商逐渐兴起,他也赶起了潮流,在微信上售卖布料,来的多是老客户,价格谈妥后,直接转账付款,再通过快递发货,倒比在实体店做生意要方便多了。
夏某就是郭某的一个老客户,2017年9月起,他多次通过微信向郭某买布料,一开始还会及时付款,后来有几次就说自己资金紧缺,希望可以晚点支付。想着两人都做了这么多次生意,夏某一直信用很好,郭某便爽快答应先发货。
不知不觉间,夏某已经欠了6000元货款。可是郭某在微信上几经催讨,夏某都找理由推脱,没有再支付货款。一怒之下,郭某将夏某告上了法庭。
然而,郭某作为原告,仅提供了夏某的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无法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夏某。夏某直到开庭都没有现身,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也无法通过自认的方式确认其身份。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郭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但是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关联性。
本案中,无法证明郭某提供的微信号就是夏某本人使用,因此聊天记录也无法作为证据。承办法官提醒,在微信上进行交易时,要注意保留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同时保留证明对方身份的证据,比如采取对方自认、手机号码绑定或者通过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判定身份,以免遇到纠纷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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