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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法院开审刘某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编辑:左林燕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2019-04-17 14:53围观:

  4月15日,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在麒麟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莲、刘某、谭某桂、卢某鹏、田某军在曲靖市以“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等名义为由,以申购产品份额进行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阶制开展传销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某莲等5人为主的传销体系,参与人员共计200余人。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向某树、向某杰、李某旭、鲁某安、田某林先后来到曲靖开展上述传销活动。

  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树组织、指挥向某杰、李某旭、鲁某安、田某林,借助自己多年参加传销体系的经验,为上述传销体系办理“产品申购”、提供传销产品,对上述传销体系发展、扩大提供帮助,并以发放工资、奖励、报酬等形式不断巩固稳定内部成员关系。

  同时,被告人向某树拉拢腐蚀原某派出所辅警刘某荣,获取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情报信息,对上述传销体系进行组织、指挥和非法保护。

  被告人刘某荣利用职务之便,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被告人向某树泄露公安机关打击传销行动计划、安排,帮助向某树及上述传销体系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3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莲、刘某等2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该案庭审历时一天,现已审理完毕,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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