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七万欠条要求还钱,因参加传销被法院驳回
虽然手持一份对方写的七万元欠条,但打官司要求对方还钱时,却最终被法院驳回。
原来,这是一起因传销引起的案件。尽管原告手中握有欠条,但此事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将上线的上线告到法院
刘某是戴某在传销组织中的下线,而戴某又是蔡某的下线。自2014年起,蔡某以做国家工程、从事连锁经营的名义骗取刘某及刘某发展的下线向传销组织缴纳“投资款”,蔡某因此从传销组织分得70500元。
2016年2月,蔡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戴某做连锁经营伞下(刘某)下面人民币柒万零伍佰(70500)一年时间还清。”后蔡某未偿还欠款,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偿还欠款705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蔡某给付刘某70500元及利息。蔡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过程中蔡某称,其与刘某均系传销组织成员。2015年,传销组织解散后,刘某见损失无法追回,遂纠集其上线戴某及下线众人要求蔡某赔偿损失,蔡某被迫出具欠条。该欠条所记载的70500元系传销组织的返利,属于非法钱款。
刘某则辩称:自己及其众亲友按蔡某的指示交付所谓的国家工程投资款时,并不知道是参与传销活动,后因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刘某和众亲友才知道受骗。于是他找到了蔡某,蔡某出具欠条,未受到胁迫。
参与传销投入资金不受保护
二审中,蔡某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和刘某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运作模式等方面与前述刑案判决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
这份该判决书判决另外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刘某与蔡某的陈述,两人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上下级网络关系、缴纳费用的金额以及计酬、返利的方式等方面均与该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
南京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法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庭法官李剑表示,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如果有人以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为由,邀请或要求你交钱取得加入的资格,并且要求发展亲朋好友参加,许诺可以从中提取高额报酬,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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