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中苑传销:成都宣判西南办事处负责人,吸收传销资金1.6余亿元
2013年8月12日,赵辛江在山东烟台市成立烟台颐中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烟台颐中苑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该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办事处及服务中心,对外宣传颐中苑公司总部设在山东烟台东部金山港,占地面积1800亩,计划在全国招募10万会员,会员1万元可预定一张养老床位或制定养老计划,会员缴纳1万元或3万、5万、10万不等床位费与公司签订合同成为会员,公司次月返回缴费10%作为会员福利,7%可提现,3%养老金预存在公司进行养老消费不能提现。

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祝某福、李某福、宾某云先后加入烟台颐中苑公司成为养老会员,三人利用预售养老床位或养老计划在互联网上积极宣传发展会员,利用该公司传销平台,采用左右分区双轨模式发展会员。
2014年12月12日,祝某福成立烟台颐中苑公司西南办事处,在该办事处设立烟台颐中苑公司项目沙盘,积极为各个服务中心发展会员提供便利,祝某福担任西南办事处负责人,管理着成都金牛区服务中心、双流区服务中心、雅安服务中心、资阳服务中心、重庆服务中心、湖南服务中心等十余个服务中心,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385人,层级13层,吸收传销资金1.62余亿元。
2015年1月5日,李某福成立金牛区颐中苑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宣传并发展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107人,吸收传销资金9169余万元。2015年6月宾某云成立双流区服务中心,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26人,吸收传销资金347余万元。
2017年12月26日,宾某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李某福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祝某福向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今年9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分别判处祝某福、李某福、宾某云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到六万元不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祝某福、宾某云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对两人减轻处罚。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祝某福、宾某云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1月30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祝某福、宾某云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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