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男子发展近3万人加入善心汇传销获刑5年半
2016年5月27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作业大队工人崔某江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并进入传销“善心汇”组织,成为“善心汇”B轮服务中心级别会员。
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崔某江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发展会员,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让下级会员获得加入的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返利、计酬,骗取财物。
截至2017年7月20日,崔某江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发展会员27883人,其下级网络17级。管理钱包已支出453000元,剩余608490元。
2017年7月20日,崔某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崔某江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购买者购买其虚拟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发展会员27883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善心汇”会员层级由高到低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崔某江作为第二等级会员,对该组织的扩大起到重要、关键的作用,依法认定为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崔某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8年9月29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崔某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宣判后,崔某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崔某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崔某江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事实错误,不应以情节严重来追究刑事责任;崔某江系受蒙蔽而参与该传销组织,与封闭式、隐藏式、强迫型传销犯罪不同,应区别对待;其本人也是受害人,也进行了投资;认定其发展传销人数不准确,具有坦白情节。
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二审审理期间,崔某江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崔某江发展会员人数众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查,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在定罪量刑时均予以充分考虑并做出准确评价,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2月7日,大庆市中级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崔某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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