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10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在福州罗源县栽了

去年11月21日,20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骨干在罗源县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9月份,周本新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即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随后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壮大该组织,2016年10月,周本新带领团队转移至福建省罗源县滨海新城。
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运营模式,谎称“1040阳光工程”是受国家政策扶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国家项目,宣传每个参与人员缴纳69800元的入门费后,只要层层发展下线,经过两、三年的资金运作后便可赚到1040万元,从而诱骗新人不断加入。
申购份额,即“入门费”共计21份69800元,其中第1份3800元,第2-21份均为3300元;五级,即层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实习业务员(申购1-2份)、业务组长(申购3-9份)、业务主任(申购10-64份)、业务经理(申购65-599份)、高级业务员也称“老总”(申购600份以上);“三晋制”,即规定一人最高可申购21份直接成为业务主任,每人最多发展直接下线三人,并按照累积份额情况不断晋升为经理、老总级别。
该传销组织等级森严,分工明确,实行层层管理、层层负责、层层汇报的管理架构模式,至少设立了直总、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职务,并明确相应的职务职责;以召开经理会、经晨会、“家庭”会等形式加强活动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达到管理控制、发展壮大、牟取暴利的目的。
周本新在合肥市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鲜斌、李良成、李某勇、万某童、李某国、薛某甲、梁某、黄某、刘某波等人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层级达13级,涉案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432万元。非法获利693333元。
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80人以上且层级达14级以上,上述10名被告人均担任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职务,并履行相应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017年10月25日,李某勇、刘某波、黄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在罗源县松山镇被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查获。
同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在罗源县滨海新城进行清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万某童、薛某甲;11月6日,执法人员在罗源县滨海新城进行清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李某国、梁某;11月10日,执法人元在宁德市蕉城区抓获被告人周本新、鲜斌、李良成三人。
2018年8月17日,罗源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周本新、李良成、李某勇等10人五年三个月到缓刑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5.3万元到1万元的罚金。并分别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693333元、356374元、368328元、20064元、14400元、8018元、208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李良成、薛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李良成上诉称,其犯罪数额并非原判认定的282万元;其被扣押的宝马车与本案无关,应予以返还。薛某甲上诉称,原判罚金太高。
二审期间,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良成收取传销资金数额是根据李良成及同案人的供述、传销关系图、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相互印证得出,且李良成在审查起诉阶段亦认罪认罚,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薛某甲关于罚金判处过高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原判已将李良成名下的宝马车及19400元判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李良成个人违法所得部分应将该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及扣押款项从中扣除,相关判项有误,应予以纠正。
11月13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维持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之判决。扣押在案的李良成所有的白色宝马520轿车及194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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