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举报奖励办法打击传销 举报人最多可获奖10万元
11月14日,记者从市打传办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举报传销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我市制定出台了《桂林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最多可获奖10万元。
《办法》规定,我市各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向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或文化新闻出版等机关举报传销,范围包括以下十类: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以“资本运作”“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虚构、夸大产品或服务价值为手段骗取钱财,限制人身自由,胁迫他人参与等含有欺诈性质违法的行为;采取煽动、蒙骗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的行为;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集团通信服务网的行为;网络传销行为;其他传销行为。
同时,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该《办法》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对一、二、三级举报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至10万元、200元至1万元、100元至1000元,并要求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12318、市打传办2851154,举报地址: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北大厦北楼2007室,举报邮箱:市打传办gldcb@qq.com。
该《办法》还规定了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与打击传销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于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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