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公职人员对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说“不”
为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11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金融办联会下发《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说不”。
《通知》为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划定了金融活动“八不准”:一不准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二不准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活动;三不准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四不准为非法集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五不准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六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中谋取利益回报(含接受宴请、报账等方式);七不准瞒报本人及亲属(含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曾经参与或正在参与的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八不准在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案件过程中组织、唆使、煽动上访闹事、传播谣言等行为。
《通知》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如实填报本人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参与或发起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情况,并签订《不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各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凡违反“八不准”规定的,一经发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做出处理;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该县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发起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立案4件,涉案的4人均受到开除公职处理;查处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1件,给予警告处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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