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去搞虚拟币等传销还能要回来吗?法院: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参加网络虚拟币投资,互相熟识。2015年1月,张某向李某介绍,网络“暗黑币”的投资活动利润高,但李某表示没有资金,张某便陆续借给李某12万余元投资“暗黑币”平台,并要求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了借款12万余元的事实。之后,张某让李某再发展下线,李某遂介绍其亲戚朋友二人又参加了该“暗黑币”的投资。
2016年4月,徐州市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网络传销组织头目杜某某等多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暗黑币”项目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初,因李某未偿还借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可认定民间借贷无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曾经从事过传销活动,且其先从事“暗黑币”项目的所谓投资。从“暗黑币”项目的组织形式看,属于明显的传销模式,张某明知“暗黑币”的组织形式为传销,仍然向李某介绍“暗黑币”项目,并向他出借资金用于“暗黑币”的所谓投资,而“暗黑币”项目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违法犯罪项目。故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无效,并对原、被告双方均予以了训诫教育。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出借人在出借资金给他人时,一定要问明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并应当在借条中注明借款的合法用途,否则将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另外,现在的传销形态已经不局限于现实生活中的传销,正逐渐转向传播途径更快、更广,受害群体更加众多的网络传销形式,但不论其表面形态如何变化,但只要符合“金字塔”式的形式,则基本可以认定为传销组织,为法律所禁止,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市民还是要捂紧自己的钱袋子,谨慎参加各类投资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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