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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利、赠送期权股?夫妻一起搞传销非法获利37万余元

编辑:左林燕来源:三峡都市报 2018-10-30 09:32围观:
  家住重庆垫江县的一对夫妻黎某和黄某,跑到云阳县租赁房屋开办科技公司办事处,以销售系统软件为名,抛出高额回报诱饵吸引公众投资加入,先后有100多人在夫妻二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中上当受骗。案发后,夫妻二人双双获刑。

  以销售软件为名搞传销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以来,重庆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以“网上商城消费返利”“组建个人系统平台”等名义,吸引公众到该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以销售公司软件提成、网上商城交易提成、快币消费打折、赠送期权股等为幌子,引诱公众缴纳498元购买“移动商务系统”、缴纳29800元购买“智能建站系统”,成为付费会员,组成层级,并从一定层级内下线缴纳的款项中获取提成。科技公司还吸引公众缴纳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各地区的区域代理商,获取户籍在该区域内的会员购买公司软件系统缴纳款项的提成。科技公司还成立商学院、网教部对会员进行培训,向公众宣传公司经营模式。

  2015年3月,家住垫江县的黎某、黄某夫妇在对科技公司考察后商定,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智能建站系统”,还以妻子黄某的名义购买了云阳县的区域代理商。同年5月初,黎某、黄某夫妇在云阳县青龙路租用房屋设立科技公司云阳办事处,以该办事处为中心对社会公众宣传、讲解科技公司盈利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组织云阳县域内的参加者进行学习培训等;同时以销售系统软件为名,向参与者出售498元的“移动商务系统”或29800元的“智能建站系统”,让其购买后成为科技公司的商务会员或站长,上线介绍下线注册后,可获得下线注册金额的30%或40%作为返利。黎某、黄某夫妇在云阳成立办事处后,共计发展下线人员100余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达3级以上,获取非法利益37万余元,提成兑现36万余元,剩余1万余元在科技公司二被告人的账户内未提取。

  涉案夫妻双双获刑

  2016年6月30日,黎某、黄某夫妇在云阳县搞传销活动的行为被群众举报,当地警方迅速介入并将男子黎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11日,女子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件查清后,黎某、黄某夫妇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黄某违反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黎某、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黎某、黄某夫妇清退赃款10万元。

  法院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其地位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根据黎某、黄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黎某、黄某违法所得26万余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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