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非法集资违法活动 应及时报案
案例介绍
李某伙同陈某(另行处理)预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二人约定按比例分成非法集资款。李某授权陈某全权负责吸揽资金,并以虚构的与某省老年公寓扩建项目为由,以年利率24%的高息为诱饵,以1万元为投资起点,设计制作为期10个月的“投资合同书”,并采用向社会公众散发融资宣传单的方法,吸揽张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合同金额共计190余万元,造成了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166万元的经济损失。李某与同伙陈某将涉案资金分赃后,用于其所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及个人使用。经涉案的集资参与人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涉案集资参与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张某等涉案集资参与人相关款项。
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有哪些?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具体表现为: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罪行、逃避打击;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集资参与人群体等等。
发现非法集资活动 应该怎么办?
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公民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此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郑某向他介绍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的投资机会,并承诺3个月还本。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赵某向被告支付了108万元,委托被告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相关理财事宜。 赵某认为,被告郑某收到款项后未如约履行受托义务,既没有为自己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也没有如实告知投资事宜。被告郑某仅向自己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资款化为乌有。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委托理财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易虚拟货币平台的注册、备案信息及合法性,在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的情况,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且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法院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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