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严打传销行为,提供传销“一日游”,旅行社也要被罚
南宁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严打“以介绍工作为名限制人身自由”等5类传销行为,并公布30个南宁市各地受理传销行为的举报电话。
通告明确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行为。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对物业、租房房东和租户、房产中介机构等都提出相对应要求,要求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旅行社、导游、客车营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等为传销“一日游”等活动提供服务和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动将建立传销行为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将组织、领导、参与传销的人员和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全面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构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通告同时公布了30个南宁市各地受理传销行为的举报电话,如发现可疑行为,市民可拨打南宁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南宁市公安局报警受理电话 110或各县、各城区工商质监局及公安(分)局的电话举报。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传销或举报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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