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非法集资还提供帮助拿提成,江西南昌一女子获刑十个月
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提供帮助并收取提成?这是要付出代价的!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刘某(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2012年5月,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吉林省延吉市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该公司向当地一家公司投资,双方合作开发煤层气地面抽采井项目;2014年8月,陈某将该公司注销,另行成立一家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
为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款,陈某等人在南昌、上海、重庆、高安、杭州等地成立分公司,其中南昌分公司于2013年9月成立,自成立以来,李某、徐某、王某、赵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参与管理公司,并招募多名业务员,委派业务员在南昌街头采用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新能源公司投资开发的煤田煤层气项目,以投资即可获得24%至30%的高额年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2016年3月起,南昌分公司还向社会公众宣传“新能源公司即将上市”,以配售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司法鉴定显示,2013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南昌分公司以投资高回报及配售原始股的名义,在南昌共计向2727名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3亿余元。截至案发,未返还资金为9千余万元,涉及1221名投资人。
被告人刘某(女)自2016年6月进入南昌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在职期间,被告人刘某向叶某、江某和夏某三人非法吸收存款41万元,获利2万元。2017年3月31日,民警在公司搜查时抓获刘某。案发后,刘某已退缴获利款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提供帮助并收取提成,其个人吸收金额为41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3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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