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审结特大传销型非法拘禁致死案
两男两女四名云南人流窜至江苏省东海县从事非法传销,主犯以网聊女友身份将云南同乡骗至东海予以拘禁,指使同伙以利刃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交纳万元加入传销组织,致被害人跳楼身亡。近日,东海法院对李某果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宣判,判处主犯李某果有期徒刑十二年、主犯李某强有期徒刑十一年,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判处从犯李某梅有期徒刑八年、从犯施某有期徒刑九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果为了让李某川加入传销组织,以网上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将李某川骗至东海县。李某川来东海后,被告人李某果将其安排入住东海县某小区的传销窝点,被告人李某果安排被告人施某、李某梅等人平时对李某川严加看管,防止其逃跑。期间,被告人李某强、施某、李某梅拒绝了被害人李某川提出的离开要求。2015年9月19日22时至9月20日零时许,李某果安排李某强伙同施某、李某梅一起在其传销窝点一房间内,言语恐吓并持水果刀威胁,强迫李某川打电话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14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同时再次拒绝李某川提出的离开要求,造成李某川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果、李某梅、施某、李某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果、李某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梅、施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果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川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予以赔偿。
遂依据法律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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