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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跨体系管理多条传销“战线”被判刑

编辑:凌风来源:宁夏日报 2016-05-10 18:14围观:

   为了更好地迷惑群众加入传销组织,隐蔽身份,逃避打击,一种跨越体系的新型传销管理模式应运而生。5月8日记者获悉,贺兰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张某、丁某、莘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判处4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赃款33.12万元,没收犯罪工具奔驰汽车、福特汽车、迈腾汽车各一辆,手机若干部。

  据查,2011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张某、丁某、莘某陆续到贺兰县加入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以每人缴纳3800元(1份)至3.35万元(10分)获得加入资格,以“五级三晋制”模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计酬)依据的非法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或帮助他人发展下线人员,骗取传销申购资金获利不等。被告人朱某、张某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最高级别),被告人丁某、莘某达到经理级别。随着贺兰县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深入,加入传销组织的成员发现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很难再继续。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朱某、张某、丁某、莘某以及其他江苏籍经理及以上层级传销人员开始互相协助管理传销体系(跨体系),由被告人朱某、张某、丁某负责各体系申购,莘某则负责统计和发放鸡鱼(代表机遇)等食品。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莘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人朱某、管理各自体系的杨某、殷某、徐某等上报鸡、鱼数量。

  2014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朱某收到杨某、殷某等人上报的申购份数后,将孔某、杨某、殷某、丁某等人的下线人员申购份额数量通过手机短信报给被告人张某。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丁某将王某、丁某甲等人的下线人员申购份数通过手机短信报给张某,同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根据获得的申购需求信息,确定申购地点为贺兰县某小区某房间内,当日上午10时30分后通知相关人员,安排莘某、张某甲、刘某3人具体负责办理申购。杨某则安排周某某在安排的房间内接应申购人员。被告人张某驾驶福特汽车将办理传销申购的人员被告人莘某、张某甲、刘某等3人送到安排好的房间楼下,并等待接应运送传销人员及资金。被告人丁某则在被告人张某的安排下驾驶迈腾汽车在小区周围放哨,防止民警抓获。期间毛某、殷某甲、王某、乙某、黄氏两兄弟等人陆续接到上面的通知来到该房间内,缴纳申购款共计29.77万元。孔某的下线李某及其发展的人员秦某等到被告人朱某家中办理申购,缴纳传销款3.35万元。后公安机关在安排的房间内查获办理申购的人员多名,并扣押相关申购凭证以及申购款,扣押作案工具,在被告人朱某家中查获申购人员及申购款项。当天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办理申购人员及四被告人所管理的多个传销体系已办理申购人员总数超过30人。同日被告人朱某的下线顾某及章某驾驶朱某的奔驰车诱骗邹某加入传销组织,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检察官徐荣提醒群众:传销组织成员不断变化着手段诱骗不知情的人员加入,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被蒙蔽,也不要梦想“天上掉馅饼”。这种跨体系收取传销款的方式,让部分加入传销的人员误以为来收取传销款的人员是“上级”组织派来的,在最终发现被骗后,也无法说出钱款被谁收取,从而难以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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